關於公布證監會監管沙盒的通函
2017年9月29日
證監會認同,使用創新科技的企業如能真誠和認真致力於利用金融科技來進行受規管活動,可能會為投資者帶來更多及更優質的產品和服務,以及令香港的金融服務業界受惠。因此,證監會今天推出證監會監管沙盒(“沙盒”),為合資格企業1在將金融科技全面應用於其業務之前,提供一個受限制的監管環境,進行《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受規管活動。
由於應用在受規管活動核心環節的科技可能是一項嶄新技術,為了維持市場廉潔穩健及加強投資者保障,有需要於起步階段在一個受限制的監管環境下,先對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可靠性及其內部監控系統進行測試及監察,然後讓企業擴大相關服務並提供给香港公眾。沙盒讓合資格企業在發牌制度下,透過與證監會進行緊密的溝通並受到嚴謹的監督,能夠有效率地識別及處理與其受規管活動相關的風險及關注事項。
沙盒不應被視為用以規避適用法例及監管規定的途徑。證監會強調,市場的廉潔穩健及投資者的利益至關重要,而監管規定正是投資者保障的關鍵所在,故證監會不會放寬有關監管規定。舉例而言,在沙盒內營運的合資格企業必須是獲發牌的適當人選,以及必須符合相關的財政資源規定。這些規定並不繁苛;實際上,要經營穩當可靠的業務,所規定的財政資源是必不可缺的。
沙盒的主要特點如下:
(1) 資格要求:
持牌法團及擬進行《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受規管活動的初創企業均可進入沙盒。合資格企業必須是獲發牌的適當人選,使用創新科技,及真誠和認真致力於利用金融科技來進行受規管活動。該等企業的成立或活動亦應為投資者帶來更多及更優質的產品和服務,以及令香港的金融服務業界受惠(“合資格企業”)。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任何人如未獲證監會發牌進行某類受規管活動,便不得經營該類受規管活動的業務。因此,合資格企業必須是持牌機構(若為初創企業,便需申請及取得適當的牌照),並符合相關規定(包括財政資源規定)。
(2) 發牌條件:
為了盡量減低合資格企業在沙盒內營運期間為投資者帶來的風險,證監會可施加發牌條件。
有關發牌條件可能包括限制企業可服務的客戶類別或每名客戶的最高風險承擔,以便限制該企業的受規管活動的業務範圍及界線。在某些情況下,發牌條件可能要求企業制訂適當的投資者賠償計劃,或定期接受證監會的監督性審核(如下文所討論)。
(3) 受到證監會更嚴謹的監察及監督:
證監會對在沙盒內營運的合資格企業所進行的監察及監督可能較為嚴謹。在此情況下,證監會或會與企業進行更密集的溝通,並可能強調企業能進一步改善其內部監控及風險管理的合規範疇。
合資格企業可藉此在起步階段微調其業務模式,以及處理企業因進行受規管活動而引起的風險或關注事項,讓有關企業及投資大眾因而受惠。
(4) 投資者保障措施:
合資格企業應制訂充分的投資者保障措施,以處理它們在沙盒內營運時所識別出的實際或潛在風險或關注事項。舉例而言,合資格企業應將它們在沙盒內營運一事告知其客戶,並全面披露潛在風險及可提供的賠償安排。
(5) 退出機制:
當合資格企業能證明其科技是可靠的及符合用途,且其內部監控程序足以處理所識別的風險時,便可向證監會申請移除或更改對其施加的部分或全部發牌條件。該企業繼而可與其他在沙盒外營運的持牌法團一樣,在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受規管活動。
證監會如認為在沙盒內營運的合資格企業並非繼續持牌的適當人選(例如因其內部監控措施未能符合監管規定),便可撤銷其牌照。
證監會預期,大多數申請《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法團牌照的公司,包括利用金融科技進行受規管活動(如機械理財顧問)的企業,會循一般申請程序申領牌照,而無須進入沙盒。
證監會如認為某法團申請人應進入沙盒試行營運,便會與該申請人討論。如有查詢,請聯絡證監會金融科技聯絡辦事處。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中介機構部
發牌科
完
[1] 定義見“資格要求”一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