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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案件中跨境担保效力要件发布日期:2020-04-21

   内保外贷案件中跨境担保效力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发布并于201461日实施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规定,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依据该规定,担保人进行内保外贷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履行登记或备案等手续。但该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外汇局对跨境担保合同的核准、登记或备案情况以及本规定明确的其他管理事项与管理要求,不构成跨境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

该文件第三十一条还规定,对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规定办理跨境担保业务的,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即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1461日起已明确跨境担保的登记或备案等手续不再作为效力性规定,而是管理性规定,违反该管理规定将受行政处罚。

同时,虽然外汇管理政策合规情况不会影响担保合同效力,但可能影响担保合同的可执行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境内非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对外提供人民币担保。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暂未就境内个人对外提供人民币担保出台相关政策法规。而且,境内非金融机构对外担保使用人民币履约时,境内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为其办理人民币结算,并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履约款项也可由境内非金融机构使用其境外留存的人民币资金直接支付。即人民币履约款项应由境内担保人直接支付给境外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发布并于201461日实施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规定,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依据该规定,担保人进行内保外贷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履行登记或备案等手续。但该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外汇局对跨境担保合同的核准、登记或备案情况以及本规定明确的其他管理事项与管理要求,不构成跨境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

该文件第三十一条还规定,对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规定办理跨境担保业务的,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即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1461日起已明确跨境担保的登记或备案等手续不再作为效力性规定,而是管理性规定,违反该管理规定将受行政处罚。

同时,虽然外汇管理政策合规情况不会影响担保合同效力,但可能影响担保合同的可执行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境内非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对外提供人民币担保。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暂未就境内个人对外提供人民币担保出台相关政策法规。而且,境内非金融机构对外担保使用人民币履约时,境内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为其办理人民币结算,并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履约款项也可由境内非金融机构使用其境外留存的人民币资金直接支付。即人民币履约款项应由境内担保人直接支付给境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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