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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律新闻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新规对信托的影响发布日期:2015-12-09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王苗军

  2015116日,银监会下发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进行规范。预计该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后将对信贷市场、金融同业业务以及信托行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从主要内容看,办法所规定的事项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明确委托代理关系,商业银行按照责利匹配的原则,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二是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对商业银行受理业务的前提、签订合同的要素、资金的来源和用途、账户管理和账务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三是强化委托贷款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并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分级授权管理。

  当前,信托公司具备直接发放信托贷款的业务资格,因而办法对信托公司的经营无直接影响。但办法对基金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等无贷款资格的资产管理机构将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对信托公司的经营产生间接影响。

    主要表现如下:

  信托制度确立的投资范围具有一定优势。2012年以来,随着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等资产管理机构监管政策的放开,信托制度优势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当前市场上债权投资仍然是资产管理机构资金运用的主要方式,而委托贷款则是上述机构弥补无贷款发放资格缺陷的主要手段。信托公司在社会筹集资金的贷款运用方式具有一定的制度优势。

  信托公司的业务空间扩大。由于债权投资仍然将成为基金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等资产管理机构的主要投资方式,而基金子公司与私募投资基金不具备贷款资格,在上述资金及银行授信资金、债券募集资金等社会资本的委托贷款渠道被限制后,信托计划或将成为上述资金运用的可替代通道。办法颁布实施后,基金子公司及私募投资基金、具有较多银行授信及债券募集闲置资金的机构或将成为信托公司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可拓展资金来源。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子公司开展的债权投资业务蕴含着比信托公司开展的主动管理型债权投资业务更高的风险,而信托公司收取的通道费用相对较低,信托公司需要审慎地对待此类业务的开展。

  信托公司转型趋势不可逆转。办法颁布后,虽然将在短期内为信托公司增加一定的通道业务来源。但从长期来看,银监会2013年颁布的“8号文”、2014年颁布的“99号文”以及“127号文”等文件对此监管思路非常明确,而信托业保障基金中要求对通道业务认购与主动管理业务相同比例的保障基金,则进一步强化了上述监管思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信托公司的去通道化趋势不可逆转。而从监管机构禁止募集的他人资金作为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目的在于促使基金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回归权益投资的市场本位,引导不同的资产管理机构实现市场的差异化竞争。这种引导对信托公司也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未来信托公司需要持续加强风险管理能力、资产配置能力和主动管理能力,在市场的差异化竞争中形成自身的竞争力。

  (本文作者为中建投信托研究创新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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