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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to contract” 合同要小心发布日期:2016-04-11 |
【说法】黄锦西 “Subject to contract”,中文可译成“以签订正式合同为条件”,或者“待签约”。 合同中若有这句话,法律上的假设是双方在现阶段尚未同意受法律约束。写有这句话的另一层含意是这份文件不能呈堂作为“已达成交易”的证据。若M现在就去进货,买家最后不买,M就没话说了。 不过如果买家按初签合同规定给了一部分定金,法庭就可能判定他们初签的合同有效。“Subject to contract”这句话就不会有负面意义了。这是因为双方皆有积极行为,可推论为愿受法律的约束。同样地如果按照案情,法庭认为有其他证据显示双方确实有意受法律束缚,那这句话也就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不过无论如何与人签合同时看到这句话就要特别小心。 这里顺便提一下,一项合同要有法律效力,必须要有: (1)要约(offer)。例如卖货人要卖什么货,什么价钱,邀请有意要买的人来 “接受”; (2)承诺(acceptance)。有意买的人接受这批货和价钱,但接受时不能附有任何条件,否则没有承诺。 (3)当双方都完全同意了这批货及价钱时,就产生了相互的义务和权利。交易就有了对价(consideration),客观上来说双方进入了法律关系。 (4)主要内容要清楚,例如说货物的规格和单价。还钱是用美金或新元等。若产生纠纷,法庭才能有客观依据来判案,才能知道双方的具体义务和权利。 (5)最后是双方都要有订约能力。若一方是未成年人(除非要买的是未成年人的生活必需品)或破产人士,合同也不能生效。 (作者是瑞信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