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 English
服务热线:+86 185 7568 8290

实务探讨

当前位置:首页 » 实务探讨 »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15-12-25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文件

深外管〔20154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各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进行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批复》(汇复〔201557 号),我局制定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附件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深圳前海”)投融资便利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进行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批复》(汇复〔201557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注册地在深圳前海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其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管理,即外债余额不超过其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 倍。

第三条区内企业借用外债,应在外债合同签约(或外债合同变更)后15 个工作日内,自行或通过其结算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简称“深圳分局”)申请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或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区内企业通过其结算银行办理的,银行应通过相关系统向深圳分局报送区内企业登记材料电子扫描件。

第四条区内企业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本笔外债详细情况,如借款资金用途;截至申请日境外借款情况、外债额度计算结果等);

(二)债务人签约信息表(见附表);

(三)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四)营业执照;

(五)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六)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第五条已办理签约登记的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如期限(展期等)、金额、债权人等,区内企业应持以下材料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本笔外债详细情况,变更事项及原因等);

(二)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三)原外债合同正本及复印件;变更合同正本及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四)营业执照;

(五)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第六条区内企业按第二条借用外债时,深圳分局不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审核其他外债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区内企业超出按上述方法确定的规模借用外债的,如按照外债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可以对外借款的,深圳分局在审核相关文件后,可以为其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第七条深圳分局在计算外债额度占用情况时,已进行全额提款的非循环类贷款按未偿本金余额占用额度,其他外债(循环贷款、未提款或部分提款的非循环贷款,含正在申请登记的本笔外债)按签约额占用外债额度。

第八条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时,区内中资企业的全部负债(含正在申请登记的本次外债签约额)不超过其总资产的75%

第九条深圳分局为区内企业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或外债签约变更登记)后,应发给债务人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及业务登记凭证。区内企业通过其结算银行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或外债签约变更登记)的,深圳分局可通过相关系统向其结算银行发送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及业务登记凭证的电子扫描件。

第十条区内企业通过其结算银行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或外债签约变更登记)的,银行应留存区内企业登记材料原件备查,保留期限至外债注销后2 年,深圳分局应留存区内企业登记材料电子扫描件。

第十一条区内企业借用外币外债资金,可以按规定结汇使用。

第十二条按照区外一般外债管理规定对于特殊行业(如房地产)以及特殊类型融资(如到境外发行债券)等仍然存在限制性规定的,仍适用现行区外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属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性质的公司,暂不参与试点。

第十四条按区外现行外债规模管理政策更为优惠的,区内企业可选择适用区外现行政策,但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第十五条其他未明确事项,包括账户、结汇、资金用途、外债注销登记等,均参照区外一般外债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银行和区内企业应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严格履行数据报送义务,及时、准确地向外汇局报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境内资金划转、结售汇等数据;主动报告异常或可疑情况,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异常跨境资金流动。

第十七条深圳分局定期对银行和区内企业办理的外债业务进行统计监测。发现疑问的,深圳分局可对银行和区内企业下发非现场核查通知书,银行和区内企业应积极配合;必要时,深圳分局可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发现违规办理外债资金收付、超规模借入外债、或外债资金用途违反规定的,深圳分局可根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对借款主体和经办银行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开展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业务。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内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负责解释。

Copyright © 2015 杨琪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前海办公室:前海自贸区深港创新中心C-1F-023 电话:+86 185 7568 8290 E-mail:angelyoung52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