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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对小额贷款公司催收限定的规定发布日期:2017-03-09 |
三. 信貸及借款的追討 15. 由第三方公司追討債務 15.1 收數公司必須依法行事,不可作出任何有損其所代表的會員的業務、誠信、聲譽 或商譽的行為,並就客戶資料遵守嚴格的保密規定。會員應與所聘用的收數公司 建立正式的合約關係,以執行這些規定。合約應清楚訂明會員與收數公司之間的 關係是委託人與代理人的關係。 15.2 就上項守則而言,會員應在合約內或以書面訂明,收數公司在收數過程中,不得 對任何人士在言語上或行動上作出恐嚇或使用暴力。此外﹐會員應規定收數公司 不得採取騷擾性或不正當的收數手段﹐例如下列各項:- (a) 騷擾性手段 (i) 在債務人住所的外牆上張貼海報或塗寫字句﹐或其他旨在公開侮辱債務 人的行動; (ii) 不斷致電騷擾債務人; (iii) 於不合情理的時間致電債務人;及 (iv) 騷擾債務人的諮詢人﹑家人及朋友﹐以追問有關債務人的下落。 (b) 其他不正當手段 (i) 以虛假的名稱與債務人聯絡; (ii) 用匿名電話聯絡債務人及向債務人發出無從辨識身分的信件; (iii) 向債務人發出恐嚇或警告;及 (iv) 作出虛假或誤導的陳述﹐企圖誘導債務人付款。 15.3 如第三者(包括債務人的諮詢人﹑家人及朋友)並未與會員訂立任何正式協議, 就債務人的債務作出擔保,則會員及所聘用的收數公司不應試圖直接或間接向該 等人士追討債項。會員應向所聘用的收數公司發出書面指示,或於它們與收數公 司訂立的合約內加進一項條款,列明此點。 15.4 除債務人或擔保人的資料外,會員不應把第三者的資料提供予收數公司。如會員 需要聯絡第三者,以確定債務人或擔保人的所在,會員應委派本身的員工,在不 會對該等第三者造成任何妨礙或滋擾的情況下與他們聯絡。 15.5 會員如打算聘用收數公司,則應在其信貸安排的章則及條款中訂明其可聘用第三 方公司來追討客戶欠款。會員如保留權利,要求客戶償還全數或部分就追討債項 過程中引致的費用及支出,則應在章則及條款中列載警告字眼,加以說明。 15.6 會員應就因第三方公司追討債務而引致的任何投訴對客戶負責,並且不應就收數 公司的不當行為推卸責任。 15.7 會員應就打算委託收數公司向客戶追討逾期款項一事,預先向客戶發出通知書 (通知書寄往客戶向會員最後報稱的地址)。通知書應載有下列資料: (a) 客戶須予償還的逾期款項; (b) 客戶拖欠款項的時間; (c) 會員的追討債務部門 (即負責監管追討客戶欠款的部門) 的聯絡電話; (d) 客戶須就會員在收數過程中引致的費用及支出補償予會員的金額 (如會員 要求客戶就該等費用和支出作出償還);及 (e) 客戶應第一時間向會員舉報收數公司使用不正當手段追討債項的情況。 15.8 會員不應同時聘用超過一間收數公司,在同一司法地區內追討相同的債項。 15.9 會員應要求所聘用的收數公司在追討債項時,表明其身分及其所代表的會員。會 員應向其收數公司發出授權文件,收數公司應在債務人提出要求身分證明時,向 其出示授權文件。 15.10 會員應與所聘用的收數公司建立有效的聯繫,並設立系統以便盡早通知收數公司 有關客戶償還債項的情況。此舉可確保在客戶已清還所有債項後,收數公司可立 即停止所有追討債項行動。 15.11 如客戶欠下超過一家會員多項債項,而該等債項同時由一間收數公司追討,則客 戶有權發出指示,償還特定債項。 15.12 如會員獲悉法庭已向債務人發出破產令﹐應立即停止向該債務人追討債務。 16. 監管與收數公司的關係 16.1 會員應備有適當的制度及程序﹐挑選收數公司及監察其表現﹐並應定期檢討有關 的制度及程序。這些制度及程序應包括以下的必要項目: (a) 檢討收數公司的背景資料﹐包括進行公司查冊﹐以查證收數公司的擁有人及 董事的身分; (b) 就收數公司的財政穩健程度作基本評估; (c) 到收數公司作現場審查﹐以核實其營業地址; (d) 評審對收數公司的運作;及 (e) 委任新收數公司時﹐向收數公司最少兩名現有客戶(屬銀行業條例下定義的 認可機構者較佳)諮詢其背景的程序。 16.2 會員應鼓勵它們所聘用的收數公司尋求達到最高的專業標準,以及 (如適用) 投 資於適當的系統和技術。 16.3 會員不應讓收數公司自行決定追討債項程序。會員應訂立有效程序,以持續監察 所聘用的收數公司的表現,尤其是確保它們遵守上文第 15.2 和 15.3 段所載的規 定。 16.4 會員應參考當時的市場慣例﹐定期檢討其聘用收數公司的費用是否合理。在轉嫁 任何費用給有關客戶前﹐會員應先評估這種做法是否合理。 16.5 會員應要求收數公司通知客戶,它們與客戶的所有電話談話均會錄音,以及錄音 的目的,並就與客戶的所有其他聯絡保存記錄。這些記錄所載資料應包括負責聯 絡的收數公司職員;聯絡日期、時間和地點;以及有關聯絡的報告。有關的錄音 帶和記錄由作出聯絡之日起計,最少保存三十日。 16.6 會員應對收數公司進行突擊查訪,以檢查它們的專業水平、運作操守、受過適當 訓練的人員的參與,以及是否有足夠資源應付交予它們處理的個案,並確保收數 公司遵守合約訂明的承諾。 16.7 會員應備有既定程序處理債務人的投訴﹐並應對投訴作出小心和仔細的調查﹐以 查證收數公司是否有任何不當行為﹐及是否存在違反本守則任何規定的情況。如 有需要﹐會員應要收數公司採取適當的補救措施。 16.8 會員應保存一份記錄冊,以記錄有關它們所聘用的收數公司的不當行為的投訴, 並在作出調查後,迅速回覆提出投訴的人士。 16.9 會員不應授權收數公司,可未經會員正式批准,向客戶提出法律訴訟。 16.10 會員應在它們與收數公司簽訂的合約內列明,收數公司不得將追討債項的工作分 包予任何其他第三者。 16.11 如會員得悉它們所聘用的收數公司亦為其他會員執行類似工作,鼓勵會員與有關 的其他會員就收數公司的表現、手法、態度和行為等互相交換資料。 16.12 會員應就收數公司一些似乎不合法的行為知會警方。會員如得悉收數公司有任何 不可接受的行為或違反合約訂明的承諾,應考慮是否要終止與這家收數公司的關 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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