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 English
服务热线:+86 185 7568 8290

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中外法律新闻

中外法律新闻

影响出口信保理赔的相关因素分析发布日期:2019-09-06

影响出口信保理赔的相关因素分析


中伦文德胡百全律所  杨琪律师团队原创
(如需转载,请与杨律师联系18575688290)

一、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属于政策性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二、保险人出具保单并非当然意味着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一般而言,保险合同由保险合同的凭证及保单条款构成。短期出口险合同在订立及生效过程中,常规要经过保单承保、限额承保、出运申报等主要业务环节,相应的,每个环节均出具对应的保险合同凭证,不同的保险合同凭证也都有其特定内涵和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效力。如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险条款开篇为例,即约定本保险合同由“投保人声明”、“保单明细表”、国家( 地区) 分类表信用保险条款”、投保单信用限额申请表信用限额审批单批单及其他相关单证等组成。

本文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具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保单》(以下简称“《保险单》”)为例,论述几个重要环节对保险责任承担的影响:

1、及时申请信用限额

信用限额是由保险人批复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向特定买方出口或在特定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下的出口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在《保险单》第四条第(二)款第1项和第6项约定:“被保险人应就本保单约定保险范围内的出口涉及的每一个买方或每一开证行向保险人书面申请信用限额”“对于任一买方或开证行,如果被保险人未在出运前获得信用限额或信用限额已失效或被撤销,保险人对相应出口不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对于条款的解读,可以看出,信用限额的申请和有效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2、及时进行出运申报

在《保险单》第六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未申报或误申报”的出口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有故意不包或漏报行为,对本保单项下被保险人所有出口发生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由上可知,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申报方法,以保险人要求的方式申报约定保险范围内的全部出口,否则保险人将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3、及时缴纳保险费

《保险单》第七条规定:“被保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人申报的相关出口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按期足额缴纳保险费是被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也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4、在申请信用限额后,变更销售合同的支付方式、付款期限、转让债权债务或其他可能影响保险人权益的合同内容时,应慎重处理。

在《保险单》第二十三条的约定中,在申请信用限额后,若被保险人在改变支付方式、付款期限、转让债权债务等情况时没有获得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对相关出口项下发生的损失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申请信用限额后,变更销售合同重大事项变更可能影响保险人权益的合同内容时,应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以免影响被保险人最终办理理赔。


三、出险后保险人并非当然理赔

1、赔偿等待期

出口信用保险中有些保险责任的出现并不一定会使出口企业真正遭受收款损失,如买方拖欠货款责任,进口商只是拖欠,并不是不付货款,所以保险公司通常在保险合同中规定赔偿等待期(具体是否约定赔偿等待期以合同约定为准),即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并不马上进行保险赔偿,只有在规定的等待期后,保险事故还未消亡时,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并且在赔偿后,保险公司就取得了向进口商追偿的权利。

2、需满足索赔的前提条件,并符合合同约定的时效

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效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索赔申请书》以及《索赔单证明细表》列明的相关文件和单证。

如《保险单》可能会约定被保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拖欠风险放生之日起30天内或其他风险发生之日其10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在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四个月内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书》以及《索赔单证明细表》列明的相关文件和单证。

因此,一旦发生索赔可能性,被保险人应注意保险单中约定的具体条款,及时向保险人履行上述手续,以确保被保险人享有索赔可能性。

3、针对定损核赔的仲裁/诉讼前置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

在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中,法院或仲裁庭审理的一个重要争议焦点即为保险合同约定的纠纷先决条款是否有效。实践中,保险人往往以被保险人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纠纷先决条款义务,未先行仲裁或在买方所在国家(地区)提起诉讼为由,拒绝定损核赔。在被保险人下落不明,由赔款转让银行依据与被保险人签订的《赔款转让协议》向保险人索赔并提起仲裁或诉讼的情况下,这种抗辩更为常见。被保险人或赔款转让银行的则会主张纠纷先决条款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按照《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因此,围绕纠纷先决条款的效力审查,往往是法院或仲裁庭审理此类纠纷面临的首要问题。

目前而言,在实践中,不同法院和仲裁庭对待纠纷先决条款效力的态度并不一致。在一些仲裁或诉讼案件中,法院或仲裁庭认定纠纷先决条款构成《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加重被保险人的责任情形,因此判定上述纠纷先决条款无效。此类判决或裁决认定纠纷先决条款加重被保险人责任的理由为 :认为此类纠纷先决条款的设定,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跨境调查、诉讼、举证能力不相称,被保险人跨境诉讼的能力不足,因此明显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 。

在更多的仲裁或诉讼案件中,法院或仲裁庭对纠纷先决条款的效力持肯定和支持态度。主要理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认为纠纷先决条款为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核心商业条款,如果认定无效,会干预和改变此类保险业务的商业逻辑,否定业务操作模式。
第二、认为进行法律追偿本是被保险人在贸易合同项下的权利,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积极行使权利,不应被认为是加重被保险人的责任。
第三、保险人可通过纠纷先决条款确保其认可的损失是法律上成立且可有效向卖方追偿的损失,先行明确代位求偿的权利。

4、索赔过程中如涉及货物处理,应慎重

根据《保险单》的一般约定:在保险责任发生后,如果涉及货物处理,在被保险人处理完货物前,保险人一般不予定损核赔。在处理过程中需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被保险人索赔过程中如涉及货物处理,应谨慎处理,不得低价甚至无偿处置。针对货物处置的方案也应向保险人书面征求意见,以免影响自身权益。


四、如何快速获赔

1、遵照合同履行义务

被保险人应首先按保险单约定履行保单承保、限额承保、出运申报等主要业务环节的相关义务,确保不出现保险人有权拒绝承保的情况。如:及时申请信用限额、及时进行出运申报、及时缴纳保险费、信用限额确定后销售合同重大条款变更时及时征得保险人同意等;



2、时效性

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效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索赔申请书》以及《索赔单证明细表》列明的相关文件和单证。并关注是否存在赔偿等待期的相关条款约定。

3、证据保存

被保险人需保留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合同、账册、单证以及往来函电等一切与交易相关的资料。一方面可能用于自身向买方进行索赔;另一方面在于履行未来协助保险人向买方追偿的义务。

4、适用法律及管辖

针对被保险人与买方之间的仲裁/诉讼,建议被保险人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将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仲裁,并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仲裁机构仲裁。若按以上约定,即使保险合同中的仲裁/诉讼前置条款被认定为有效,亦能节约被保险人进行仲裁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五、法律服务产品

1、发送律师函;

2、协助取得仲裁/诉讼生效裁决/判决;

3、协助促进被保险人快速获赔;

4、协助被保险人与买方、保险公司等谈判;

Copyright © 2015 杨琪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前海办公室:前海自贸区深港创新中心C-1F-023 电话:+86 185 7568 8290 E-mail:angelyoung52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