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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指引发布日期:2020-03-15 |
为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订定了《融资租赁公司法律制度》,该法律于 2019 年 4 月 8 日刊登于公报并已生效,相关规范如下: ➢ 许可规定:在澳门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须取得以行政命令发出的预先许可,否则,法律上禁止任何人或实体未经许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 可从事之业务:根据有关法律,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非信用机构的金融机构,为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及与融资相关的业务,该等业务包括: (i) 转让和取得租赁财产; (ii) 管理租赁财产; (iii) 经营业务所需的外汇交易、利率互换及货币互换交易; (iv) AMCM 批准的其他业务。 ➢ 融资租赁公司之形式要求: (i) 须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 (ii) 公司最低资本为澳门币一千万元; (iii) 出资之股东须具备适当条件,适当条件尤其指不存在资金 来源不合规范及法律指出的其他情况; 2 (iv) 公司管理人员须具有担任职务的适当能力、资格和经验; 且至少一名成员常居于澳门,并具备实际管理公司业务的权力; 2.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及牌照的程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及牌照的程序 序 2.1 申请预先许可 申请预先许可 所需的申请文件及数据,应向 AMCM 提交,具体包括: ➢ 申请函,详细说明申请许可的原因、拟设机构的背景资料、开展有关业务的经济金融理由以及拟设机构的未来业务发展规划。 ➢ 已填妥的“金融机构牌照申请问卷”,并附同如下数据及文件: 拟设机构的组织章程草案以及由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有关拟设机构名称可以注册的证书。 股东数据 集团结构图,由直接股东开始,按控股关系逐层显示持有拟设机构 5%或以上资本的所有股东,直至最终持股的个人股东。 所有直接及间接股东的相关数据 当直接或间接股东为公司时: - 由该公司注册地登记当局发出之公司登记证明,惟其签发日期不得早于三个月; 3 - 该公司的组织章程副本; - 该公司过去三年的年报及经核数师审计的账目(如有的话,应包括最近期之中期报告),其中须包括董事会成员的个人及专业身份资料; - 该公司持有 10%或以上主要出资的其他公司名单及该等公司的背景资料。 当直接或间接股东为个人时 - 个人及专业身份资料; - 财务资料,包括银行证明或有关其主要业务的已审计财务报表; - 无犯罪记录; - 该个人股东持有 10%或以上主要出资的其他公司名单及该等公司的背景资料。 若拟设机构的直接主要股东为公司时,须提交该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有关申请的决议副本,或由该公司具法定权限代表作出批准的证明。另外,若拟设机构为海外机构的附属机构,而该海外机构在其所属地受监管,须提交有关海外机构所属地监管机构发出的文件,证明该海外机构乃合法成立,并已获准在澳门开设机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 首三年的详细业务计划,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 融资租赁物范围及业务规模; - 经营地点、服务对象(目标客户)、业务操作流程、管理架构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 4 - 财务、技术及人力资源的具体配置; - 有关业务的详细可行性研究。 拟设机构的业务风险之评估分析及相应对的风险管理措施、内部控制系统、公司治理结构等。 首三年营运的财务预测,最少应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其所基于的假设及有关假设所基于的理据的详细描述。 若拟设机构为另一机构的附属机构,须描述该母机构对拟设机构的监控方式及报告途径。 拟委任管理人员的个人及专业身份资料、履历及无犯罪记录。 如拟设机构属股份有限公司,须提交监事会成员的相关资料。 拟设机构外部核数师的资料。 ➢ AMCM 认为有助全面评估申请所需的其他文件/数据。 2.2 于商业登记局设立融资租赁公司 于商业登记局设立融资租赁公司 在取得上述 2.1 项由金融管理局发出的预先许可后,可于商业及动产登记局以 有限公司 或 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辧理公司设立的登记。 2.3 于金融管理局办理特别登记 于金融管理局办理特别登记 根据有关法律,即使完成上述第 2.2 项的设立登记后,融资租赁公司必须在设立后 3 个月内向金融管理局作出特别登记,否则不得开展业务。办理特别登记须提交有关融资租赁公司的商业数据和成员数据,交由金融管理局作出核实和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