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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债权转为股权案例实操分析发布日期:2020-03-18

跨境贸易债权转为股权案例实操分析


中国企业A,在与某国B企业国际贸易往来中,拖欠了B货款。A因再生产投入大,短期内无法向B支付货款,而BA的未来发展前景以及希望能更深入合作。经商讨,B决定将其对A的这笔债权转为对A的增资股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国内企业债转股合规,但由于外汇管理制度是按照资本项和贸易项区分管理,通常只有经过登记的外债方可转为增资股权。但广东省工商局曾于20101122日颁布粤工商外企字〔201067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出资限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在公司经营中因原材料、设备、产品等动产交易产生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但企业根据上述规定办理股权登记过程中,与经登记的外债转为增资不同,跨境贸易债权必须证实其交易的真实性,因此AB两企业国际贸易所形成的合同、运单货物报关单、以及其他与进出口相关的交易凭证等,均应准备齐全,且应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双方贸易债权必须经由评估机构进行核实评估后,才可以转为对A的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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