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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结婚程序发布日期:2015-06-08 |
根 据 香 港 法 例 , 在 香 港 结 婚 的 最 低 法 定 年 龄 为 16 岁, 凡 拟 在 港 结 婚 人 士 , 不 论 居 于 何 地 或 属 于 任 何 国 籍(即 双 方 均 不 是 香 港 公 民 或 不 在 香 港 居 住,仅 在 香 港 旅 行 的 情 况 也可) , 均 可 登 记 结 婚 。 在 香 港 缔 结 婚 姻 需 经 以 下 程 序 :
拟 结 婚 的 其 中 一 方 须 直 接 或 透 过 婚 姻 监 礼 人 向 婚 姻 登 记 官 ( 登 记 官 )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 通 知 书 ) 。 登 记 官 须 在 其 办 事 处 展 示 通 知 书 的 第 I 部 分 , 直 至 发 出 婚 姻 登 记 官 证 明 书 或 通 知 书 的 三 个 月 有 效 期 届 满 为 止 。 如 符 合 所 有 法 定 要 求 , 登 记 官 可 在 通 知 书 递 交 后 最 少 15 天 , 签 发 「 婚 姻 登 记 官 证 明 书 」 , 让 拟 结 婚 人 士 在 通 知 书 的 三 个 月 有 效 期 内 举 行 婚 礼 。 婚 礼 须 在 婚 姻 登 记 处 由 登 记 官 主 持 , 或 在 特 许 的 礼 拜 场 所 由 合 资 格 的 神 职 人 员 主 持 , 或 由 婚 姻 监 礼 人 在 香 港 其 他 地 方 主 持 。 婚 礼 须 于 递 交 通 知 书 后 三 个 月 内 进 行 , 否 则 该 通 知 书 便 会 作 废 , 之 后 如 欲 举 行 婚 礼 , 必 须 重 新 递 交 通 知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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