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南亚国家地区金融牌照要素清单 | 
		
			| 序号 | 国家/地区 | 牌照名称 | 申请/监管部门 | 有效期 | 申请时限 | 申请费用 | 依据的法律法规 | 申请条件/要求 | 备注 | 
		
			| 1 | 香港 | 放债人牌照 | 1.牌照法庭(发牌事宜)2.放债人注册处处长(处理申请、登记册备查) 3.香港警务处处长(执法、审查申请、处理投诉)
 | 12个月 | 3-4个月 | 10710元港币(公司注册处8800元、牌照法庭1910元) | 放债人条例(第163章) | (1)申请人是否有经营放债业务的适当人选(如与经营业务相关的知识,学历及经验等) (2)申请所涉及的任何处所是否事宜放债业务(如处所的土地用途及业务及租客给予的许可证明等)
 (3)牌照会否违反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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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香港 | 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 | 香港海关 | 2年 | 因各种因素而各异 | 3310元港币 |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 | 申请人是否适当人选(曾不遵从打击洗钱条例、未获解除破产、清盘中、刑事犯罪等) | / | 
		
			| 4 | 新加坡 | 放债人牌照 | 司法部放债人注册处 | 12个月 | / | 测试费130元美金; 申请费600元美金;
 年费1320元美金
 | 放债人法案(第188章) | 基本要求: 1.注册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或成立以“放债”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公司;和
 2.向放债人注册处申请放债人牌照。
 实质要求:
 1.申请人及任何负责或将负责管理业务的人士必须:
 (1)通常居住在新加坡;
 (2)品行端正;
 (3)具备从事融资业务的资质;
 (4)年满21岁;和
 (5)熟悉《放债人法》及其规定
 2.注册主任认为拟议的营业处所适合进行放债业务;和
 3.在每个营业地点存入20,000元按金,以确保总会计师妥善处理放债业务。保证金将以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的形式在您的申请获得批准后提供。
 | 2012年3月12日放债人登记处发布公告 放债人注册处已暂停处理新放债人牌照的申请,直至该处完成检讨放债法例,以加强对借款人的保护,并加强对放债业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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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新加坡 | 货币兑换牌照 一般支付机构牌照
 大型支付机构牌照
 | 金融管理局(MAS) | TBA | TBA | TBA | 支付服务法案 | A.货币兑换拍照的申请要求:
 货币兑换牌照的申请人必须在新加坡有固定的营业地点或注册办事处。
 B.一般支付机构或大型支付机构牌照申请要求:
 实体要求:
 1.申请人必须是公司(在新加坡或海外注册)
 2.申请人必须在新加坡设有永久营业地或在新加坡设有注册办事处
 3.申请人必须至少有一名执行主席,即新加坡公民或新加坡永久居民,或MAS指定的一类人员
 资金或担保要求:
 1.新加坡的任何银行或受监管金融机构承诺对此类付款承担全部责任
 2.该机构必须获得新加坡任何银行或指定金融机构的担保
 3.以MAS可能规定的方式将用户资金存入信托账户
 4.以MAS可能规定的其他方式保护客户资金
 | 支付服务法案》扩大了受管制支付服务的范围,其中“授权系统”和“许可证制度”是平行的。 许可证制度将规范以下七类业务:开户服务、国内汇款服务、跨境汇款服务、商业采购服务、电子支付服务、支付型数字货币服务、换汇服务。
 1.“货币兑换”
 仅限于货币兑换服务,监管范围很小
 2.“标准支付机构”
 规范上述7种服务类型,一年内支付或转账金额不超过300万新币/月,或者一年内涉及的电子支付流量不超过500万新币/天
 3.“大型支付机构”
 规范上述七种服务,支付或转移金额超过上述“标准”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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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马来西亚 | 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 | 国家银行 | 3年 | / | 发牌费500令吉; 年费500令吉
 | 2012年货币服务业务(发牌)规例[PU(A)70/2012] | 1.注册资本: (1)超过五家分店:200万令吉;
 (2)少于五家分店:50万令吉;
 (3)没有分店:30万令吉
 2.合适人选(股东/实控人/董事):
 (1)境内外无违反经济相关法律;
 (2)境内外无欺诈犯罪记录;
 (3)境内外非欺诈犯罪刑满后满五年;
 (4)处于破产中;
 (5)境内外未被停止支付;
 (6)为受任何禁令(防止犯罪);
 (7)董事长需全职;
 (8)品行端正,熟悉相关反洗钱樊恐怖主义融资法案;
 | A牌照:货币兑换和汇款 B牌照:汇款
 C牌照:货币兑换
 D牌照:货币批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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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马来西亚 | 支付系统经营 | 国家银行 | / | / | / | 2013年金融服务法案 | 合适人选: 1.正直、勤奋、能力和正确的判断;
 2.声誉、品格和诚实;
 3.是否曾有欺诈、不诚实行为及暴力行为;
 4.是否以欺骗、压迫或不适当的方式作出判断商业行为或任何有损其名誉的行为;
 5.是否曾从事、参与或从事可能使人怀疑他的健康、能力和
 判断的可靠性的行为;
 6.是否因欺诈、疏忽或重大过失违反国家银行的任何规定;
 7.是否已被宣布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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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马来西亚 | 放债人牌照 | 房屋及地方政府部 | 2年 |  | 申请费2000令吉 | 2003年放债人(管控和发牌)条例 | 1.实缴资本100万令吉,连续三年盈利50万令吉; 2.合适人选声明(警官签署)、年龄、非破产、从事放债未被清盘或被法庭解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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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泰国 | 省级零售放债牌照
  (Pico-Finance) | 泰国银行 | / | 60个工作日(实践六个月) | 免费 | 财政部通知 | 1.经营者注册资本实收不低于五千万元泰铢; 2.合适人选不应:
 (1)被宣告破产的
 (2)因财产犯罪被监禁;
 (3)曾任董事、经理或者管理人员,被吊销执照;
 (4)根据泰国银行通知中规定的被限制或者缺乏资格的人。
 | 个人放债牌照(P-Loan)。这是向个人提供没有抵押的贷款,没有特定的用途,或者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供个人消费,或者用于商业经营。职业零售放债牌照(nano-finance)。这是向个人提供最高10万泰铢的无担保贷款,用于商业运营目的,利息、罚款、服务费和收费总额每年不得超过36%(实际利率)。省级零售放债牌照(Pico
  Finance)。这是提供贷款,以或没有特定的目的,向个人借款高达5万泰铢,有或没有抵押品。利息、罚款、服务费和收费总额每年不得超过36%(实际利率)。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P2P借贷。然而,国家执行委员会第58号公告授予财政部将P2P借贷作为监管服务的权力,提供该服务需要获得许可。 | 
		
			| 11 | 泰国 | 支付服务系统牌照 | 泰国银行 | / | 60个工作日 | 2019年开始收费,适时发公告 | 支付系统法案,
  B.E. 2560 (2017); 通知3/2561
 | 1.法人要求 (1)在泰国注册的从事支付系统业务的有限公司或公众有限公司;
 (2)金融机构,专业金融机构或国企;
 (3)计划从事支付卡网络的外国法人;
 2.实缴资本要求:
 (1)机构间资金划转系统服务,不少于5000万泰铢;
 (2)支付卡网络服务,不少于5000万泰铢;
 (3)清算系统服务,不少于2亿泰铢;
 3.未被暂停全部或部分经营业务或吊销牌照或注册;
 4.未被政府没收过财产、指控洗钱或恐怖主义、恐怖主义融资;
 5.合适管理人员
 (1)不小于20周岁;
 (2)符合资格;
 6.至少一名董事为泰国国籍并居住在泰国;
 7.计划从事支付卡网络业务的外国法人必须在泰国有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并委派至少一名人员处理该办公室业务;
 | 业务经营者及其管理层将被要求以任何形式提交与业务运营相关的财务报表,运营报告,账户和数据,BOT有权审查业务运营商的业务运营,资产和债务。在不合规的情况下,BOT可以命令经营者纠正任何相关问题,或者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施加临时停工或停止令。不合规的商业经营者可能会被处以高达300万泰铢的行政罚款,以及包括长达10年的监禁和/或高达1000万泰铢的罚款的刑事处罚。 | 
		
			| 12 | 印度尼西亚 | 网贷牌照(基于信息技术的借贷服务) | 印尼金融服务监管局(Otoritas
  Jasa Keuangan,OJK) | / | / | / | 金融服务监管局条例No.
  77/POJK.01/2016 | ⑴
  网贷平台运营方/提供商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Perseroan Terbatas”或“PT”)或服务类公司。 ⑵ 平台运营主体需是有能力提供、管理和操作基于IT技术提供贷款服务的印尼公司。
 ⑶ 贷款必须用印度尼西亚盾(IDR)并通过网络经电子系统进行撮合。运营方不可参与借贷活动。
 ⑷ 外国公民或合法企业直接或间接占有P2P平台所有权占比不得超过85%。
 ⑸ 运营主体必须通过金融服务局(OJK)申请注册证书和经营许可证。
 ⑹ 在本规定生效之日(2016年12月29日)前开展P2P贷款服务的运营方,必须6个月内(即2017年6月29日)在OJK注册登记。
 ⑺ 申请注册资格,运营方必须拥有10亿IDR注册资本;申请经营许可证,运营方需有25亿IDR的注册资金(折合约125万元)。
 ⑻ 运营方必须至少有一位董事和一名委员。每个董事会或委员会成员必须有一年以上金融行业的从业经验,成员可以为外国公民。
 ⑼ 借款人必须来自印度尼西亚境内;出借人可以是本地人或外方。
 ⑽ 借款人的每笔贷款不得超过20亿IDR(100万元)。本条例未规定最高利率。
 ⑾ 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的贷款必须以卢比标示,合同必须是印尼语或者两种语言(即印尼语和另一种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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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第三方托管账户和虚拟账户的要求:金融科技公司必须建立第三方托管账户和虚拟账户,必须为出借人提供虚拟账户。还款时,必须通过金融科技公司的第三方托管账户,然后直接划转至出借人的虚拟账户。
 ⒀ 数据中心和容灾中心:数据中心和容灾中心必须设立在印尼。
 
 | ⒁ 其他规定/要求: ①广告:所有广告必须包括本条声明:金融科技公司在OJK注册,并由OJK监管。
 ②标准条款:如果金融科技公司采用标准条款,那么条款不得用于转移金融科技公司的责任。即使合同里标明,用户可能会面临金融科技公司单方面制定的规则,这种申明也不得用于转移金融科技公司的责任。
 ③数据保密。金融科技公司禁止与第三方分享任何数据和用户的信息(如取得用户同意除外,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投诉处理。金融科技公司必须每月向OJK报告任何投诉案列,禁止向提交投诉的用户收费或不正当获利。
 ⑤担保行为。禁止金融科技公司为第三方机构进行任何形式的责任担保。
 ⑥发行债务。禁止金融科技公司通过债务融资。
 ⑦期间报表。获得营业执照的金融科技公司必须向OJK提交月度和年度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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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 印度尼西亚 | 第三方支付牌照(电子货币发行牌照) | 印尼中央银行 | 5年 | 一年半或以上 | / | 支付交易处理监管法规(PTP法规,18/40/PBI/2016) | 2016年的支付交易处理监管法规(PTP法规,18/40/PBI/2016)规定卡组织、转接机构、清算和结算机构牌照的申请主体必须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且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20%,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2018年的电子货币监管法规(20/6/PBI/2018)规定,申请电子货币牌照的非银行机构必须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且其大部分董事会成员应在印尼境内拥有住所,申请发行电子货币的,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49%,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2017年全国支付网关监管法规(GPN法规,19/8/PBI/2017)规定,GPN转接机构的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20%。 在牌照申请要求方面,PTP法规对转接/支付网关服务、电子钱包服务商的资质进行了规定。从定义上,转接是传输银行卡、电子货币、转账等支付工具交易数据的基础设施;支付网关是为交易双方提供各类支付交易处理的专有渠道的服务;电子钱包是用于存储各类支付工具数据信息的电子服务。转接/支付网关服务机构仅能在信息技术和支付系统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电子钱包服务机构仅当活跃用户数量已经(或计划)超过30万时需要申请牌照,而用户数量不满足此条件的服务商虽不需要获得牌照,但是必须定期向印尼央行提交报告,报送公司简介、电子钱包业务整体情况、全部用户数量和利润目标等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PTP法规明确提出禁止支付系统服务商使用虚拟货币进行支付交易处理。在随后央行发布的PTP法规实施通知中,对支付交易处理业务做出了细化规定,比如,不同电子钱包之间金额不得互转、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卢比(约合4813人民币)等等。
 | 印尼支付业务牌照类型划分非常精细,基本覆盖了产业链上下游各个环节,包括银行卡支付(包含卡组织、清算、结算、发卡、收单等细分类型)、资金转账、支付交易处理(包含转接服务、支付网关运营、电子钱包业务)、电子货币等,对申请主体的资质要求不尽相同。 此外,印尼央行在电子货币监管法规中,将支付服务主体分为前端和后端两类,前端主体涉及直接与客户建立联系的机构,覆盖发行机构、收单机构、支付网关运营机构、电子钱包运营机构以及资金转账服务机构。后端主体涉及不直接与客户建立联系的机构,包含卡组织、转接机构、清算机构和最终结算机构。申请机构只能在前端和后端运营中选择一类,允许在同类牌照中申请多项业务许可,比如,可以同时申请发行(前端)和收单(前端)许可,但不能同时拥有前端后端两类牌照,比如,不能同时成为电子钱包运营机构(前端)和清算机构(后端)。
 申请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基本流程
 前端和后端系统牌照的申请流程大致相同,在正式申请前需要预约印尼央行开展座谈会,向其阐明申请意愿,印尼央行收到相应的申请材料后,会对文件完整性、商业可行性、合规性等多个方面进行审查,如需补充,申请人应在限定时间内补充齐全。其次,印尼央行认为必要时还会去现场考察。而对辅助性牌照(或许可),申请人可直接递交申请,无需提前与印尼央行座谈。
 不过,由于对印尼央行的审查以及现场考察的时限无具体法律规定,因此导致印尼央行在实际审批牌照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预计需耗时1年半及以上。在获取正式牌照或许可后,公司将可正式开展持有牌照对应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其业务活动直接受印尼央行内部DKSP(Payment
  System Policy and Oversight Department)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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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 越南 | 金融公司 | 越南国家银行 | / | / | / | 关于信贷机构和外资银行从事借贷活动的规定(No.39/2016/TT-NHNN); 关于消费金融公司开展消费信贷活动的规定(No. 43/2016/TT-NHNN)
 | 外国投资者可以以SLLC(单个投资人)或MLLC(多个投资人)的形式设立最高100%的外资持股的金融公司(FinCo),境外投资者不得以股份公司的形式设立FinCo。 FinCo的创始人所持股份自成立之日起有五年的锁定期,但锁定期内其权益可以转让给其他创始人。
 设立FinCo并取得许可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越南国家银行(SBV)原则上批准:投资者向SBV申请批准成立和运营FinCo;
 SBV设立许可证:在原则上批准后,投资者向SBV申请建立和运营FinCo的正式许可;
 企业注册证书:FinCo必须向其总部所在的规划和投资部(DPI)申请企业注册证书;
 注册资本投入:投资者在FinCo开始运营之前将FinCo的注册资本存入SBV;
 许可后步骤:FinCo必须完成各种行政和组织流程,为其正式运作做准备,包括建立其运营体系并通过SBV的审查;
 开始运营:FinCo必须在SBV许可证颁发后12个月内开始运营; 否则,SBV可能会撤销许可。
 | 外国投资者可以以SLLC或MLLC的形式设立最高100%的外资持股的FinCo,境外投资者不得以股份公司的形式设立FinCo。 FinCo的创始人所持股份自成立之日起有五年的锁定期,但锁定期内其权益可以转让给其他创始人。
 设立FinCo并取得许可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越南国家银行(SBV)原则上批准:投资者向SBV申请批准成立和运营FinCo;
 SBV设立许可证:在原则上批准后,投资者向SBV申请建立和运营FinCo的正式许可;
 企业注册证书:FinCo必须向其总部所在的规划和投资部(DPI)申请企业注册证书;
 注册资本投入:投资者在FinCo开始运营之前将FinCo的注册资本存入SBV;
 许可后步骤:FinCo必须完成各种行政和组织流程,为其正式运作做准备,包括建立其运营体系并通过SBV的审查;
 开始运营:FinCo必须在SBV许可证颁发后12个月内开始运营; 否则,SBV可能会撤销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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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 越南 | 第三方支付牌照(电子货币发行牌照) | 越南国家银行 | / | / | / | 101/2012/ND-CP法令和39/2014/TT-NHNN条例 | 1.注册资本500亿越南盾; 2.技术要求:内控制度、保证支付机制和基础设施、内部审计、风险管理、数据储存、IT和会计管理系统;
 3.合适人员:董事等负责人要有电子支付行业的专业、在业务领域要有实践经验;
 4.反洗钱系统:KYC和AML;
 5.其他与电子支付相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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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 菲律宾 | 放债公司 | 证券交易委员会 | / | 30天 | / | 第9474号共和条例(或2007年放债公司条例) | 1.实缴资本100万菲律宾比索; 2.保存会计账簿和记录;
 3.没有外商持股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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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 菲律宾 | 电子货币发行牌照 | 中央银行 | / | / | 80000菲律宾比索 | 菲律宾中央银行第649号通知 | 1.组建一家股份公司,最小实缴资本为1000万菲律宾比索; 2.没有外商持股比例的限制;
 3.作为汇款和转账公司在央行登记;
 4.AML和KYC的要求;
 5.交易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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