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 English
服务热线:+86 185 7568 8290

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中外法律新闻

中外法律新闻

过关带奶粉数量超标被香港法院判刑发布日期:2015-07-15
香港是个法治社会!所以,有法必依,到香港购物游玩的大陆同胞,千万不要把香港的法律当儿戏!!!
以下是我近期接到的一个真实案例:
陈先生去年喜得双胞胎女儿,为了女儿的食品安全,夫妻经常前往香港背奶粉。因为有两个婴儿,奶粉消耗量大,所以两口子经常偷偷多带几罐奶粉。就在上个月,陈太太在香港买奶粉回深圳,因携带数量超标,被香港海关扣押,之后粉领法院宣其判入狱2个星期。陈先生来咨询我,他女儿们才半岁,尚在哺乳期,能否以此为理由申请缓刑?
香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哺乳期妇女应当适用缓刑。但如果存在此类特殊情况,可让代理律师写“求情信”,让法庭能酌情轻判。但法官最终是否能听从律师建议,就只能看运气啦。
陈先生、陈太太一家的遭遇让人同情,但是法律就是法律。各位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多带超过两罐奶粉的量过关,万一被抓,后果不堪设想。

链接:

《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 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 - 携带婴幼儿食用配方粉出境规定
法例规定
《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禁止任何人从香港输出,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包括奶粉或豆奶粉),除非该人士已获发出口许可证。

「配方粉」(即婴幼儿食用奶粉)
「配方粉」指符合以下描述的粉状物质-

(a)供或看似是供年龄未满36个月的人食用;及

(b)是或看似是粉状的奶或类似奶的物质,用以满足年龄未满36个月的人的全部或部分营养需要。

豁免
在下述情况下,《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不适用于作为离开香港的年满16岁人士的私人随身行李而输出的配方粉(不论成分组合是否相同,亦不论载于多少个容器内)–

(a)以下条件均获符合-

(i)在过去24小时内,该人没有离开香港;及
(ii)该等配方粉总净重不超逾1.8公斤;或

(b)以下条件均获符合-

 (i)在过去24小时内,该人曾离开香港(不论次数);
(ii)该人正与年龄未满36个月的人(幼儿)同行离开香港;及
(iii)该等配方粉载于非密封容器内,且不超逾对以下用途属合理的分量:供该幼儿从香港出境点前往香港以外地方的下一个入境点途中食用。

违例者一经定罪,可被罚款港币500,000元及监禁2年。



Copyright © 2015 杨琪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前海办公室:前海自贸区深港创新中心C-1F-023 电话:+86 185 7568 8290 E-mail:angelyoung521@gmail.com